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轉知銓敘部令釋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, 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 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, 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,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,詳請參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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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1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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