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 | 修正「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」第六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13024341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配合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發布,刪除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次數限制,並分別放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期限為15日,爰修正旨揭規定。 |
三、 | 另本府111年1月6日府人任字第1110012451號書函轉總處111年1月4日總處培字第1113024027號通函所附「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實務訓練機關(構)學校辦理作業項目及注意事項」(諒達),有關錄取人員分配報到期限、延後報到申請期限及機關受理期限,依新修正發布之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」分別修正為15日、7日及7日。 |
四、 |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1份。 |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2022-02-24
{{ $t('FEZ005') }} 158|